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確定非機動車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
非機動車停放地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統一設置。
第二十三條車站、碼頭等客流量大的站點,醫(yī)院、大中學校、大型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所屬單位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機動車停放專業(yè)服務機構管理。
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設置,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使用性質,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第二十五條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二)對管理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管理業(yè)務知識培訓、教育;
(三)發(fā)現無號牌或者長期停放無人認領的非機動車,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四)發(fā)現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五)遵守城市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按規(guī)定實行停車收費的,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或損壞的,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停車場地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按秩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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