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處理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guī)定處理。
發(fā)生特別重大交通事故,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條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后,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地(市)、縣交界的國、省、縣道公路上,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地址及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qū)域或者道路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條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fā)現(xiàn)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xiàn)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案情復雜、影響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機關人員、車輛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xù)處理的決定。案件管轄發(fā)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受理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的,應當?shù)怯泜洳椋涗泩缶瘯r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lián)系電話、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人員傷亡等簡要情況。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按照規(guī)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y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當?shù)厝嗣裾畧蟾妫簧婕盃I運車輛的,同時通知當?shù)厝嗣裾嘘P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jù)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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