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zhí)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車輛管理所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
(二)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第四十九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十五日內,提交經省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
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yè)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第五十二條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guī)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附件7)。
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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